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精品案例——朱某非法经营案
评析:本案被告人朱某与翁某共同参与非法经营,非法经营额近690余万元,数额巨大。经陕西省方强律师事务所杨李影律师成功辩护,被告人朱某被宣告缓刑,杨李影律师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24日,被告人翁某、朱某在西安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柏屋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销售红豆杉酒、红豆杉茶、六味地黄茶等保健品为名,租赁经营场所,印制宣传册,并合成与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合影照片,编造公司实力强,其公司股票于2010年在香港创业板块上市等谎言,组织一些中老年人组成营销团队,诱使中老年群众购买其公司的红豆杉产品,并采用吸收会员,再发展新会员从而获得返款及提成的方法进行传销活动,共发展会员963余人,非法经营额近700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辩护意见:
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杨李影律师认为:(1)事实不清。被告人朱某不是深圳市某保健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的西安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被告人朱某既不是深圳市某保健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不是合伙人或者股东。指控其注册成立深圳市某保健品公司认定事实不清;被告人朱某只是深圳某保健品公司的普通员工,并没有参与公司的政策制定及利润分配,只是按翁某的旨意在做具体工作,没有制作虚假的宣传资料及合影照片。此外,有390人向公安机关表示自己是自愿购买红豆杉产品,不承认自己是受害者。因此,被告人朱某没有进行非法经营活动。(2)证据不足。根据被告人朱某与深圳市某保健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协议,其约定朱某必须服从公司领导,按公司制定的政策执行,故营销渠道、销售政策及经营模式均由深圳市某保健品公司制定和掌握。而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参与了公司的营销渠道、销售政策及经营模式。故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3)即使被告人朱某构成犯罪,也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营活动是以深圳市某保健品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翁某和朱某个人名义进行的,且朱某是按照深圳市某保健品公司和翁某的指示经营的,朱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被告人朱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并退还会员100000元。
三、判决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陕西省方强律师事务所杨李影律师的代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