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简介
律所简介

    陕西西安方强律师事务所是陕西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现有特聘多学科高级知名专家60余人,律师25人,驻外委托代理人17人,实习律师13人,工作人员10人。 本所有特色的管理,高素质的专家和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信誉,擅长诉讼业务、法律顾问业务、非诉讼业务、调查业务和中介服务。 为适应社会对律师服务质量的要求,本所定期组织律师相互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并邀请知名专家对本所律师进行业务培训。   [查看详细]

联系我们
电话:(029)85216079
电话:13359201624
电话:(029)85263592
地址:西安市小寨百隆广场B座10层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你当前的位置:陕西刑事辩护律师网  >>  故意伤害罪  >>  法律法规

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0-5-26 来源: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www.xalawyer.com  浏览次数: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七〕十一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 1 首页| 前页| 下页| 尾页
人才招聘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