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他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用石头、棍棒打人、驱使动物咬人、用针扎人、开水烫人等。这种伤害行为已经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了轻微伤害,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即: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行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行为。这几种情形,不论是行为给受侵害人造成的客观危害,还是行为人本人的主观方面的恶性,都相对比较严重,因此需要给予相对较重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或者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或者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