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对昭平县人民医院原院长赵彩贤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受贿违法所得540000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差额部分2203500.79元,予以追缴。
2006年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彩贤利用其担任昭平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的便利,先后分别多次收受昭平县人民医院职工宿舍楼承建商吴泽光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2万元、莫裕腾的8万元;昭平县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承建商王灵云的20万元、黄家康的3万元;医疗器械供应商付国平的11万元。合计人民币54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该案过程中,查获被告人赵彩贤家庭财产总额3752533.91元(其中存款余额为2616644.24元,房产总价值1135889.67元)。经查明,被告人赵彩贤夫妻共同合法收入合计1009033.12元,共有2203500.79元明显超出被告人赵彩贤夫妻的全部合法收入,且被告人不能说明其来源。
昭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彩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建筑工程发包、施工和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建筑工程承建商和医疗器械供应商的好处费540000元,归个人所有,另有2203500.79元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经查,被告人的行为表现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自首要件,法院不采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基于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且归案后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亲属积极配合退赃,使司法机关追缴了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