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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丞:二次碾压何以定过失?——评小悦悦肇事案

发布时间:2011-10-27 来源:正义网  浏览次数:165
 

  
   
  基本案情:据媒体报道,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小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重症监护室,脑干反射消失,已接近脑死亡。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该案件的发生经过在网络上有全程视频。
  最近网上热议的小悦悦肇事案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第一次撞到小悦悦的肇事司机已被抓获,而检察院亦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然而,这一逮捕决定让人惊讶,因为这次肇事案件视频清楚的显示出肇事司机是在制动不及时而撞到了小悦悦并将小悦悦卷入车底。而在其汽车停留片刻以后,肇事司机居然继续开车,而造成小悦悦二次遭受车轮碾压的结局。就第二次碾压行为来看,肇事司机如何能定过失,实在让人疑惑:
  首先,肇事司机在撞到了小悦悦之后立即停车,那么,他肯定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按照当时的情况,小悦悦只能在其车底之下,那么,该司机明知小悦悦已经在车底下而继续开车碾压,完全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小悦悦是一名两岁女童,身体的抵抗力显著较弱,如被汽车碾压,必然性命难保。在如此确定的客观事实面前,肇事司机居然还继续开车碾压,按照刑法的理论来讲就是具有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继续实施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退一步讲,如果说肇事司机的杀人故意无法确定,至少亦应构成伤害故意。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仅仅追究肇事司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让人顿生疑惑。
  其次,在当时的情况下,肇事司机难以合理排除其知道其车辆已经撞到人的推定。当然,他可以辩解说他以为撞到的是一条狗,或一只猫,或一只猴子,所以没有下车看就直接离开。然而,小悦悦五官健全,且穿着人类的衣服,双足直立行走,无论如何也不像一条狗、一只猫或一只猴子。因此,我们一般可以推定肇事司机是在明知其撞到人之后继续碾压。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肇事司机在当时合理的认为小悦悦只是普通的动物,而不是一个人,那么,他二次碾压的行为就不可能是过失。
  再次,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没有下车查看小悦悦的伤情,径直离开,说明了其对他人生命的冷漠。肇事司机当然也可以辩解说他以为当时撞到小悦悦后就以为小悦悦业已死亡,因此没有施救。问题是,死亡的判断有严格的标准,不是说“以为他人业已死亡”就可以对其实行不法侵害。否则谋杀犯们都可以振振有词的逍遥法外。就肇事司机而言,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查看小悦悦的伤情,就直接判断小悦悦死亡,这完全背离了人类的经验法则。
  最后,以过失致人死亡提起逮捕以及批捕的处理,反映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慎重。然而,这种慎重不应当成为合理刑事推定的障碍。过去亦有不少司机肇事后为了逃避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继续碾压的案件,但由于司法机关无法确证肇事司机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态度而只能对这些案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然而,机动车本身就是高风险的交通工具,在交通规则下分配了风险之后,机动车司机的注意义务其实已经大大的降低,而对于行人的权利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因此,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在司机发现业已撞到他人或者认为有可能撞到他人的情况下,必须下车察看,即使其逃逸,亦不能继续开动车辆而进行有可能造成被害人二度伤害的行为,否则,肇事司机就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的全程录像来看,肇事司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心理态度是明确的,而由于其后又有一辆机动车碾压小悦悦,那么,这就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看,在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并且对该结果的发生均有重大的贡献,一般应当对该结果负责。当然,在第二位司机对小悦悦的碾压行为是否独立造成小悦悦死亡的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理出发,因此,第一位肇事司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人罪(未遂)。结合上在杀人故意和伤害故意之间的认定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追究第一位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已是最为慎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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