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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职人员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2-1-11 来源:正义网  浏览次数:26
 

     最高法:安全事故毁尸禁用缓刑

   安全事故13种情形原则上不得缓刑;公职人员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从重处罚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安全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逃避责任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昨日,最高法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13种情况,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新出台的《意见》对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意见》明确,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相关职务犯罪,必须严格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特别提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且不得适用缓刑。

  最高法表示,《意见》中规定了13种情形,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参股企业构成犯罪不能缓刑。

  ■ 链接

  13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意见》规定13种情形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1、非法、违法生产的;

  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8、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9、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10、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1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12、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13、数罪并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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